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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须知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申办强制执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资质证明;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
2、带有强制执行效力条款的合同、协议文本;
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函;
4、公证员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武汉市长江公证处